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858,490.44元,并处以14,575,471.32元罚款;
二、对戈某平、邓某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万元罚款。
当事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戈某平,男,197X年3月出生,中兴华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邓某峰,男,197X年3月出生,中兴华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华在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华、戈某平、邓某峰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华出具的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存货,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兴华为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4月、2020年4月,中兴华分别为太安堂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年4月,中兴华为太安堂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戈某平、邓某峰,审计收费合计为4,858,490.44元。
二、中兴华在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未对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数据平台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主要从事互联网医药电商业务。2018年至2020年,康爱多营业收入占比太安堂营业收入分别为64.78%、77.25%、78.43%,对太安堂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中兴华明知康爱多通过数据平台系统对线上销售订单进行管理,但未了解康爱多在电子商务中运用的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未对数据平台系统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按审计计划核对数据平台系统与财务用友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未发现康爱多虚增存货并虚增利润的情况。
中兴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2006年颁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存货科目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中兴华将存货科目列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康爱多2018年至2020年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379,241,412.12元、513,011,287.51元、650,195,165.38元,超过重要性水平,但在对康爱多存货科目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时:
1.发出商品的审计程序不足。康爱多2018年至2020年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132,048,336.20元、137,543,349.65元、133,935,062.02元,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分别为34%、26.81%、20.6%,发出商品在存货审计中具有重要性,但中兴华未对发出商品实施充分审计程序。
2.库存商品审计程序存在缺陷。2018年至2020年,中兴华对康爱多仓库存货的监盘日为2019年1月4日至1月5日、2020年1月6日、2021年1月9日,中兴华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3.库存商品审计证据不足。2018年至2020年,中兴华监盘中的抽盘程序实施抽盘分别为950种、602种、649种,占比分别为5.85%、2.29%、4.56%,样本规模不足,未对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
4.外购商品发出计价测试过程存在缺陷。2018年至2020年,中兴华对康爱多外购商品发出计价测试中选取样本执行计价测试数量分别为11个、7个、10个,样本的期末余额占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比例分别为不足1%、22.71%、7.81%,样本规模不足。中兴华未说明选样方法和过程,未能证明每个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也未评价审计抽样结果,测试过程存在缺陷。
中兴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2016年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 、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19年至2020年,中兴华在对太安堂及多家子公司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中,存在询证函的回函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回函地址与函证对象的信息多处不一致的情况,且存在不同函证对象的回函人为同一人,回函时间相同或高度集中的情况,中兴华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
中兴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兴华为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戈某平、邓某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兴华、戈某平及其代理人、邓某峰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中兴华、戈某平、邓某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858,490.44元,并处以14,575,471.32元罚款;
二、对戈某平、邓某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8月13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小花科普 » 太安堂造假牵出审计乱象:中兴华所3年审计报告存假,近2000万罚单隐藏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