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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诉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辰股份(维权),代码:688500 )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重大进展,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慧辰股份首批示范案件股民一审胜诉。
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慧辰股份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股民仍可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3年12月22日晚,慧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慧辰股份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慧辰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股民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0年6月30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买入慧辰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2月9日收盘持有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慧辰股份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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