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证监会通报*ST元成严重财务造假:7945万元罚单+退市+实控人10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严肃查处*ST元成(维权)严重财务造假案件。
10月10日,证监会表示,近日对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元成”,603388)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证监会指出,经查,*ST元成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3745.46万元,对5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420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ST元成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表示。
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0月10日,*ST元成发布公告称,2025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ST元成、祝昌人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指出,经查明,*ST元成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一是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ST元成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下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亿元、营业收入2.09亿元、利润总额5046.02万元。
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15亿元,虚增营业收入1.5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3617.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
二是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22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16.1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5.3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
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告知书》还指出,*ST元成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4.26万股新股。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85亿元。
2022年7月至9月,*ST元成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ST元成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市公司及5名责任人员合计被罚7945.46万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ST元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745.46万元罚款。
二、对*ST元成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负责人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告知书》指出,祝昌人作为*ST元成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浙江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ST元成表示,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ST元成指出。
截至10月10日收盘,*ST元成收跌4.07%,报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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